2006年5月2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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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决议
(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)
  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《关于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决定》。为了推动省委决定的全面贯彻落实,不断提高我省经济、政治、文化和社会的法治化水平,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健全,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,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实施,人民政治、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会,使我省法治建设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,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,作出如下决议。
  一、深化对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认识。建设“法治浙江”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,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,是依法治省工作的发展和升华。建设“法治浙江”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,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;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,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,做到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;必须坚持以人为本,坚持执法为民,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;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工作,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,实现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。建设“法治浙江”既是一项系统工程,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。各地区、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确定的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,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实施计划,突出工作重点,加大工作力度,广泛开展创建活动,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,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,循序渐进,坚持不懈,努力建设“法治浙江”。
  二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。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,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,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,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。要适应科学执政、民主执政、依法执政的要求,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,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,丰富民主形式,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,推进民主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,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、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尊重和保障人权。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,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,推进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。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,充分发挥代表在表达人民群众意愿、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体察民情、反映民意、集中民智中的作用。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,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,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。
  三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,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,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,行使好立法、监督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选举任免等各项职权,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,也是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重要内容。要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,把立法决策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,科学制定立法计划,以经济立法为重点,注重社会立法,注重创制性立法,逐步形成完备的、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。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,健全工作机制,扩大立法民主,广泛听取各方意见,发挥立法在表达、平衡、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。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、突出重点、讲求实效的原则,认真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、预算审查、执法检查、执法和述职评议等监督工作,依法运用询问、质询、特定问题调查、撤销不适当决定和罢免等监督手段,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,切实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,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,适时审议决定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,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,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,确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。
  四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。依法规范行政权力,全面建设法治政府,是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关键所在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》,按照职权法定、依法行政、有效监督、高效便民的要求,深化行政体制改革,严格行政许可,实行政务公开,改革投资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,强化行政应急管理,理顺政府与市场、政府与社会的关系,推进政府职能转变,切实履行经济调节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。加强行政执法工作,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、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,推进行政综合执法试点,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严格执法、公正执法、文明执法。完善行政监督机制,加强行政复议工作,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,严格执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,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,提高依法决策、依法办事、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。
  五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。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。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,坚持司法为民,健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,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,维护司法权威。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,促进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,规范执法行为,健全司法纠错机制,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。健全执行工作机制,加大执行力度,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。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,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、贪赃枉法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,惩治司法腐败。加强队伍建设,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、业务精通、作风优良、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。
  六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。这是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基础性工作。要切实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》,深入开展普法教育,创新方式,注重实效,重在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,重在树立法治理念、弘扬法治文化、培育法治精神,重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,着力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自觉性,着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、形成法治风尚。要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,大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,依法管理基层经济社会各项事务,依法调处基层各种利益关系,依法解决基层各种矛盾和纠纷,维护社会稳定,促进社会和谐。
  建设“法治浙江”与深入实施“八八战略”、全面建设“平安浙江”、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一道构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“四位一体”的总体布局。人民群众是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主体。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设“法治浙江”中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、支持和参与“法治浙江”建设的良好氛围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督促检查,着力推动“法治浙江”建设的各项工作,为实现我省经济更加发展、政治更加民主、文化更加繁荣、社会更加和谐、人民更加富裕而不懈努力。